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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工教育协会章程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14/09/12 14:54:09     来源:
山东省职工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山东省职工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Shandong Provincial Staff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SS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协调推动职工教育工作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为全省经济发展服务,为企业和会员单位服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促进全省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是:组织、宣传、服务、协调、交流、合作。以促进职工整体素质和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动员组织各企业、各职工培训机构和各职业教育院校,通过理论研究、培训咨询,人才培养和开发,提高劳动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协调推动企业、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和广大职工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协会与国际组织、政府部门、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团结全体会员和职工教育工作者,为我省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共青团路石棚街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组织开展职工教育理论、政策和教学研究,评选优秀研究成果,为指导职工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依据。
    (三)总结推广职工教育先进经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职工教育评估;表彰职工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提供国内外职工教育咨询、信息交流和各种专业服务。
    (五)制定职工教育协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做好组织建设工作,以适应新的形势。
    (六)审批和指导本协会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有关方面,为职工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开展对各级各类职工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转岗培训等活动,并提供其他成人教育、职工教育方面的服务。
    (八)根据需要组织编写职工教育干部培训教材,出版经销有关书刊,办好《山东职协工作简讯》,不定期发布国内外职工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动态。
    (九)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考察学习和智力引进及国际合作活动。
    (十)承办政府机关和山东省经济信息委员会、省职工教育办公室及会员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并履行会员义务,设有教育、人事劳资、人力资源管理、职工教育培训等部门机构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各种职工教育研究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
    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履行会员义务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水平者;
    2、在职工教育岗位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3、各级职工教育管理指导人员。
    (三)特邀个人会员
    有关社会知名人士,在本协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科研人员和专家学者,经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为本协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山东省职工教育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向本协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参加本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类职工教育培训活动;
    (六)参加本协会组织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保持与协会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代表一般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其他人担任,代表如离职或调动,需在一个月内将改派代表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 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全面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秘书处职责:(一)主持协会下设部门全面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情况检查和督办落实;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负责理事会、会长、秘书长之间的协调联系,做好秘书长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统筹维系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各地方协会的关系,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批准并签署协会承担责任的文件等;
    (五)对会长和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协会可以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一般由地市级经信委(或职教办)、大型企业集团、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组织提出申请,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为非独立法人,要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汇报工作,进行相关备案。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选举产生,报本协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协会发展的持久性和协会决策的科学性,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邀请社会各界权威专家、知名人士组建协会专家顾问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协会的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因故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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